近日,稅務總局對新出臺的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和動態更新,形成了本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取得政府規定標準的疫情防治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單位發放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醫藥防護用品等免征個人所得稅。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提供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運輸收入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
對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資免征關稅。
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應對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應對疫情物品允許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無償捐贈應對疫情的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擴大捐贈免稅進口物資范圍。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8年;
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
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
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
階段性減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
鼓勵各地通過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個體工商戶減免物業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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